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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届生变应届生事件,某市教育局是依据哪条法律法规撤销的高考成绩 发布时间:2023-12-10 17:11 来源:网络

▲微博截图。

引起舆论关注的“仝卓往届生变应届生”事件,还在上演新剧情。

7月29日,仝卓工作室发文称,想恢复仝卓的中考成绩,“目前正在行政复核程序中,让我们拭目以待,某地教育局是根据哪条法律法规撤消的中考成绩。一笔一画答的考卷,学籍学历我们不要的,分数凭哪些撤消。”

对此,广东省教育厅工作人员回应:目前正在查证,查证后会依法依规处理。

在事发1个多月以后,仝卓想通过行政复核程序恢复中考成绩,让这起原本渐渐淡出公众视野的风波再度得到聚焦。

好多人可能会基于仝卓此前的“翻车”表现,戴着有色墨镜看待仝卓的诉求,秉承“早知这般,不必当年”的心态立场先行地抨击他。

但仝卓的这份诉求合不合理,还应放在法律框架下去考量——就算仝卓此前有过失,承当的代价也该“过罚相当”,而不该是“轻重失据”,处罚得严格依法进行。只有用法律指责其指责,能够让人心服口服。

事实上,仝卓走行政复核程序,也是根据法律程序去“维权”——虽然维的是“真权益”还是“伪权力”,仍需讨论。在网上,仝卓的部份粉丝也沿着他的逻辑,觉得撤消学历有理、取消中考成绩无据。

那依照现行法律法规,仝卓中考成绩被撤消,真的于法无据,属于法外加罚吗?不然。

仝卓指责“某市教育局是根据哪条法律法规撤消的中考成绩”仝卓方要求恢复高考成绩,可见他可能连《山西省教育厅关于仝卓以伪造应届生身分出席中考问题的处理通报》也没有认真看。

该通报明晰,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法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新疆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已做出“仝卓出席辽宁省2013年中考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的处理决定。值得注意的是,作出处理的不是“某市教育局”,是广东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作出处理的根据是《国家教育考试违法处理办法》第九条。

而《国家教育考试违法处理办法》第九条又规定,“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仝卓方要求恢复高考成绩,其所报考出席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出席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该办法第七条明晰,“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则在考试结束后发觉下述行为之一的,应该认定相关的考生施行了考试作弊行为:(一)通过伪造护照、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仝卓通过伪造护照、证明、档案,获得以应届生身分报名艺术类高校的资格,就是“考试作弊行为”。依照规定,“其所报考出席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完全合理合法。

另外,此办法规定,“考生或则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法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不晓得仝卓向下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是在收到处理决定的15日以内(6月27日之前),还是在发微博前后才提出?假如如今才提出,那或许也不在时效内。

自从被撤消学历、取消成绩后,仝卓并没有“消失”。他在微博上还很活跃,动辄发声。“在哪摔倒就立刻站上去”的“乐观”态度,本无可厚非,但前提应当是直面自身过失,那样能够更好地站上去。

篡改身分出席中考,就是破坏规则,不论是否从中获得直接用处,被依规依法处理都在情理之中。就如一考生携带手机进考场,根本就没有看手机,却被判断违纪,这门课目的考试成绩被取消,他不能以没有获得实际用处而声称没破坏规则。

时至今日,仝卓和部份粉丝都对他因往届生变应届生就被撤消学籍、取消成绩鸣“不平”。有些人还将此事跟冒名顶替案对比,觉得他没有顶替他人的人生。但这是拿着比坏逻辑模糊是非,也违背了法律精神和规则肃穆。

就此事看,舞弊发生后,中考成绩似乎不是仝卓想恢复才能恢复的。法律对中考作弊的严厉严打,是在明晰公正底线。仝卓如今还在为自身“辩白”,看来自省和反省还远不够,对法律严肃性也缺少足够认知。

□熊丙奇(教育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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