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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二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10 13:01 来源:网络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标〔2023〕26号)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举办上海市二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条件

(一)取得土木建筑工程或则安装工程专业广州市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则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

(三)不存在《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应登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门户网站()网上办事大厅,完成上海市统一身分实名认证,通过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员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人员资格管理系统”)全程网上代办注册申请,不再要求申请人和其聘用单位现场递交纸质申请材料。

(二)受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收到申请人递交的网上申请即为受理。

(三)审批。对申请初始注册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不再公示初审意见,直接公告审批结果;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注销注册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三、电子注册证书及执业图章

(一)电子注册证书。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上海市实行二级造价工程师电子注册证书的函》(建办厅函〔2023〕457号)文件精神,上海市全面举办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电子化试点工作。二级造价工程师准予注册的,持证人可通过人员资格管理系统自行下载复印电子注册证书(示例及说明详见附件)。

(二)执业图章。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图章由持章人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图章编码规则及款式的通知》(建办标〔2023〕10号)的有关规定自行刻制。

四、其他相关问题

(一)广州市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推行承诺制。申请人和其聘用单位对申报信息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承诺,并承当相应法律责任。

(二)已注册一个专业的二级造价工程师,申请第二专业注册时二级造价师报名入口,注册程序根据初始注册补办。第二专业准予注册的,单独核发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两本注册证书有效期分别估算。

(三)被注销注册或则不予注册者,在具备注册条件后重新申请注册的,注册程序根据初始注册申领。

(四)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二级造价工程师应在两个月内递交变更注册申请。注册两个专业的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二级造价师报名入口,应同时递交两本注册证书的变更注册申请。

(五)二级造价工程师反映与聘用单位不存在聘用关系且聘用单位不配合其代办注销或变更手续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可根据其提供的解除(中止)劳动协议的书面证明或劳动仲裁部门开具的仲裁裁决书或法庭裁定书等,直接代办注销手续。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今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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