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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情况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12-05 08:04 来源:网络

一、《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情况。

1、第四十二条违背本法规定,有下述行为之一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勒令责令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亿元以下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亿元以下的罚金;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该由其所在单位或则有关单位依法给与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目的;

(二)私设会计帐目的;

(三)未依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账簿或则填制、取得的原始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初审的会计账簿为根据登记会计帐目或则登记会计帐目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便变更会计处理方式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根据不一致的;

(七)未依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则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依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使得会计资料损毁、灭失的;

(九)未依照规定构建并施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则拒绝依法施行的监督或则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2024会计从业资格,情节严重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账簿、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亿元以下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亿元以下的罚金;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2024会计从业资格证,还应该由其所在单位或则有关单位依法给与免职直到解雇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第四十四条隐匿或则故意销毁依法应该保存的会计账簿、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亿元以下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亿元以下的罚金;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该由其所在单位或则有关单位依法给与免职直到解雇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规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以内不得出席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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