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地说,报关员就是专门与检验检疫部门联系,负责商品检验检疫的人员。具体的报关员定义、要求、职责参看国家的规定。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关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报关员(以下简称报关员)的管理,规范报关员的报关行为,维护正常的报关工作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动物检疫法》及其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施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乳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报关员是指获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资格,在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注册,代办出入境检验检疫报关业务(以下简称报关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省报关员管理工作,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组织报关员资格考试、注册及日常管理、定期初审等工作。
第四条报关员在申领报关业务时,应该遵循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报关员资格
第五条报关员资格推行全省统一考试制度。报关员资格全省统一考试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拟定。
第六条出席报关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应该符合下述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取得《报检员资格证》。2年内未从事报关业务的,《报检员资格证》自动失效。
第三章报关员注册
第八条获得《报检员资格证》的人员,方可申请报关员注册。
第九条报关员注册应该由在检验检疫机构登记并取得报关单位代码的企业向登记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并递交下述材料:
(一)报关员注册申请书;
(二)拟任报关员所属企业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登记证书;
(三)拟任报关员的《报检员资格证》;(四)检验检疫机构须要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十条检验检疫机构对递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的,给以注册,颁授《报检员证》。
第十一条《报检员证》是报关员申领报关业务的身分账簿,不得转借、涂改。
未取得《报检员证》的,不得从事报关业务。
第十二条报关员调往当地其他企业从事报关业务的,应该持调入企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检验检疫机构申领变更手续;调往异地企业从事报关业务的,应该向调出地检验检疫机构申领注销手续,并持注销证明向调入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重新申领注册手续。经核准的报检员考试网,检验检疫机构给以换发新的《报检员证》。
第十三条代理报关单位的报关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或则两个以上代理报关单位的报关工作。
自理报关单位的报关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或则两个以上自理单位的报关工作。
第十四条报关员丢失《报检员证》的报检员考试网,应该在7日内向发证检验检疫机构提交情况说明,并登报申明作废。对在有效期内的,检验检疫机构给以补发。未补发《报检员证》前报关员不得申领报关业务。
第十五条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报关员所属企业应该收回其《报检员证》交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并以书面方式申请补办《报检员证》注销手续:
(一)报关员不再从事报关业务的;
(二)企业因故停止报关业务的;
(三)企业解雇报关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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