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州、直管市、林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财政厅会计处,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举办管理会计案例征集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3〕13号)转发给大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案例报送和选聘
(一)案例报送形式
1.各县、州、直管市、林区财政局负责本地区管理会计案例征集和初选工作,请于2023年9月10近日,向省财政厅会计处报送案例不多于2篇,企业案例和行政事业单位案例各不多于1篇。
2.省教育厅、省卫健委、省国资委、湖北银银监局分别负责省属院校、省属(管)诊所、国资系统省属企业、银银监局局管建行保险机构的案例征集和初选工作。上述各部门请于2023年9月10近日,向省财政厅会计处择优报送案例不多于2篇。
3.市直其他部门、直属机构、有关社会组织负责本部门所属及所管理单位或业务范围内的案例征集和初选工作,请于2023年9月10近日,向省财政厅会计处择优报送案例,报送篇数不限。
4.各地区或部门报送省财政厅会计处的信息应包括推荐案例名单、案例电子稿(含案例申明页的扫描件)、两份纸质稿(在案例申明页签字、盖章),分别发(寄)送到本通知中的联系邮箱和地址。
(二)案例选聘
省财政厅会计处将组织专家对各地区或部门报送的案例进行选聘,并指导案例的后续更改构建。案例选聘将综合考虑案例质量、重要性、影响力、经济社会效益等诱因,选出优秀案例列入省财政厅管理会计案例库进行交流推广财政厅会计处,同时向财政部会计司择优报送案例(不多于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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