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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度建筑安装等工程造价的参考意见调整 发布时间:2023-11-26 10:04 来源:网络

黑建建〔2022〕8号

各县(地)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和我省工程造价有关管理规定,为合理调整和确定我省今年度建筑安装等工程造价,现提出以下工程结算参考意见。对今年1月1日以来有施工且仍未完成结算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在依法履行施工协议的基础上,可参照本参考意见调整。

一、人工费差价

1.协议中有约定的,按协议约定执行。

2.协议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晰的:

(1)使用2010年省计价根据的工程,可参照人工总价110元/工日调整;

(2)使用2023年省计价根据及2023年《黑龙江省市政修理养护工程定额》的工程,可参照文员总价103元/工日、技工总价138元/工日调整。

3.按《关于发布〈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根据(建筑与装潢、通用安装、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施工机械台班、仪器仪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公告》(第917号)执行的园林绿化、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可参照人工总价110元/工日调整。

二、材料费利差

1.协议中有约定的,按协议约定执行;协议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晰的,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

2.发承包双方应提高价钱风险防范意识,在工程发承包、合同签署等环节黑龙江省建设网,充分考虑市场价位波动的影响,明晰风险范围和幅度黑龙江省建设网,合理确定和调整材料价位。

三、安全文明施工费

(一)使用2010年省计价根据的工程

涉及《黑龙江省执行2013年清单计价计量规范相关规定》(黑建造价〔2014〕1号,以下简称〔2014〕1号文件)、《关于山东省建筑业营业减税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根据和招投标有关事项的通知》(黑建造价〔2023〕2号,以下简称〔2023〕2号文件)、《关于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黑建规范〔2023〕15号,以下简称〔2023〕15号文件)三次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

1.适用〔2014〕1号文件的工程,按文件附录规定的标准估算。

2.适用〔2023〕2号文件的工程:

(1)采用通常计税方式的,按文件附件1规定的标准估算;

(2)采用简易计税方式的,根据营改增前的计价根据执行,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脚手架费纳入总价举措项目费(垂直防护架、垂直封闭防护、水平防护架按工程实际情况估算,仍记入安全文明施工费)。

3.2023年9月10日之后复工的工程,无论采用通常计税方式还是简易计税方式,均按〔2023〕1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估算。其中工程造价(协议价款)在200亿元以内(包括200亿元)的各种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相应标准的50%估算。

4.2023年10月11日之后复工的工程,按《关于调整单价举措项目费的通知》(黑建造价〔2023〕3号)的规定及标准,在单价举措项目费中降低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费用。

(二)使用2023年省计价根据的工程

按2023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费率估算。

(三)使用2023年《黑龙江省市政修理养护工程定额》的工程

按2023年《黑龙江省市政修理养护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费率估算。

四、规费

涉及〔2014〕1号文件、〔2023〕2号文件两次调整养路费计取标准。

(一)使用2010年省计价根据的工程

1.适用〔2014〕1号文件的工程,按形象进度界定:

(1)2023年5月1日曾经的,按文件附录规定的标准估算,其中待业保险费率由2%调整为1.5%;

(2)2023年5月1日之后的,按文件附录规定的标准估算,其中待业保险费率由1.5%调整为0.5%,养老保险费率由20%调整为16%。

2.适用〔2023〕2号文件的工程,按形象进度界定:

(1)2023年5月1日曾经的,按文件附件1规定的标准估算;

(2)2023年5月1日之后的,按文件附件1规定的标准估算,其中待业保险费率由1.5%调整为0.5%,养老保险费率由20%调整为16%。

(二)使用2023年省计价根据的工程

按2023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费率估算。

(三)使用2023年《黑龙江省市政修理养护工程定额》的工程

按2023年《黑龙江省市政修理养护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费率估算。

五、新冠脑炎疫情防治专项费

1.依据《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支持工程项目建设有关举措的通知》(黑建函〔2023〕31号),工程造价中降低“新冠脑炎疫情防治专项费”,在税后工程造价中单独计列。

新冠脑炎疫情防治专项费主要包括消毒用具和消毒设备、个人防护用具、体温测量器等疫情防护物资费用,疫情防护临时设施费用、增加的防护人员费用、增加的交通费用、自费承当的核苷酸检查费用等。

2.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子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新冠脑炎疫情常态化防治工作手册的通知》(建办质函〔2023〕489号)、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黑建安函〔2022〕26号),施工现场新冠脑炎疫情常态化防治工作降低的费用,承分包双方按实估算,或则参照费率0.35%估算(估算基础为计费人工费,不分辨专业类别)。

3.出现疫情风波,根据属地政府疫情防治要求,施工现场采取新冠脑炎疫情特别态化防治举措、隔离转运、停工窝工以及其他临时性防治要求所发生的费用,承分包双方应按实估算。

4.施工期间,受新冠脑炎疫情影响造成人工、材料、施工机具价钱异常下降的,承分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原则,及时签署补充合同,确定相应调整方式。

5.方仓诊所等新冠脑炎疫情应急工程,承分包双方宜按“成本加报酬”的基本计价原则,工程量及所发生的费用按实估算。

六、税金

1.自2023年4月1日起,采用通常计税方式的工程,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

2.采用简易计税方式的工程,税后工程造价的各构成要素均包含销项税额:

使用2010年省计价根据的工程,税款(包括增值税简易计税应纳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按下表估算:

工程所在地

税率

城区

3.37%

城区、镇

3.31%

城区、镇以外

3.19%

(2)使用2023年省计价根据的工程,税款按3%估算。

3.营改增后,甲供材料(含工程设备)不计取税款。

4.国家税收新政有阶段性调整的,按相关税收新政文件执行。

七、冰雪(灯)工程

1.冰雪(灯)工程结算,协议中对人工费利差有约定的,根据协议约定执行;协议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晰的,发承包双方可参照人工总价110元/工日调整。

2.冰雪(灯)工程的取费按市政工程标准执行。

八、各地住建主管部门可在本参考意见的原则基础上,结合本地工程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工程结算补充意见,并指导发承包双方做好年度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工作。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今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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