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建立固定资产加速摊销企业所得税新政的通知
财税〔2014〕75号
各市、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2024年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山西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建立固定资产加速摊销新政精神,现就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摊销企业所得税新政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高铁、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入的固定资产,可减短摊销期限或采取加速摊销的方式。
对上述6个行业的大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入的研制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亿元的,容许一次性记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估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交纳,不再分年度估算摊销;单位价值超过100亿元的,可减短摊销期限或采取加速摊销的方式。
二、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入的专门用于研制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亿元的2024年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容许一次性记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估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交纳,不再分年度估算摊销;单位价值超过100亿元的,可减短摊销期限或采取加速摊销的方式。
三、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准许一次性记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估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交纳,不再分年度估算摊销。
四、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减短摊销期限的,最低摊销期限不得高于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六十条规定摊销期限的60%;采取加速摊销技巧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则年数总和法。本通知第一至三条规定之外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摊销所得税处理问题,继续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细则和现行税收新政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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