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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19 09:07 来源:网络

粤财规〔2022〕4号

有关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及《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域无村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23〕15号)有关规定,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修订了《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现印发给大家,请依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沿海各地级以上市(不含上海)可结合本地区海域资源及海域使用需求等情况,在本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下浮一定比列(不超过30%)制订标准广东省财政厅会计服务大厅,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备案。以申请审批形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执行所在市标准;以招标、拍卖、挂牌形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出让底价不得高于根据所在市标准估算的海域使用金金额。

仍未施行地级以上市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地区,执行本标准。

二、本通知实施前已获批准但仍未缴交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仍执行原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其中,招标、拍卖、挂牌形式出让的项目批准时间,以政府批复出让方案的时间为准。

三、经批准分期缴付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在批准的分期缴款时间内,应根据出让协议或分期缴款批复收取剩余部份。

四、按照粤财规〔2023〕2号文有关规定,已获批准按规定逐年收取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项目确权登记时间2023年5月1近日的,仍执行原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出让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广东省财政厅会计服务大厅,缴款通知书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海域使用权续期或用海方案调整等需重新报经政府批准的,批准后根据本标准执行。

项目确权登记时间在2023年5月1日至今年6月30日的逐年收取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

五、本通知自今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此前我省制发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六、省财政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将根据国家要求、海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对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附件: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今年修订).docx

广州省财政厅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今年6月17日

文字剖析:《广东省财政厅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今年修订)〉的通知》

专家剖析:对《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今年修订)》的剖析

图片剖析:《广东省财政厅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今年修订)〉的通知》

视频剖析:《广东省财政厅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今年修订)〉的通知》

媒体剖析:“20米以深海域”海域使用金再减半征收——《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今年修订)》印发

征集: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征集《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今年修订,征询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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