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延长部份帮扶税收让利新政执行时限的公告》(2023年第18号),我们起草了《关于延长重点群体税收让利新政执行时限的通知(征询意见稿)》及其说明,现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12月29近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
一、来信请寄送至:上海市大渡口区石首大道1号上海市财政局税政处(邮编)或上海市北碚区西湖路9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新政法规处(邮编),并在信封上标明“延长重点群体新政执行时限征询意见”字样。
二、电子短信请发至:市财政局或上海市税务局。
三、电话及传真:市财政局、(传真);上海市税务局、(传真)。
附件:1.关于延长重点群体税收让利新政执行时限的通知(征询意见稿)
2.《关于延长重点群体税收让利新政执行时限的通知(征询意见稿)》的说明
3.广州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落实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让利新政的通知(渝财规〔2023〕2号)
广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3年12月22日
附件1
关于延长重点群体税收让利新政执行时限的通知
(征询意见稿)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税务局、人力公积金局、乡村振兴局: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份帮扶税收让利新政执行时限的公告》(2023年第18号),为巩固拓展扶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税收新政通知如下:
《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落实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让利新政的通知》(渝财规〔2023〕2号)中规定的重点群体税收让利新政,执行年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2
《关于延长重点群体税收让利新政执行时限的通知(征询意见稿)》的说明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延长部份帮扶税收让利新政执行时限的公告》(2023年第18号),我们起草了《关于延长重点群体税收让利新政执行时限的通知(征询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巩固拓展扶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关于延长部份帮扶税收让利新政执行时限的公告》(2023年第18号),对包括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在内的3项税收让利新政延后至2025年12月31日,新政内容不变,并继续授权地方可依照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一定幅度内下浮让利限额标准。为落实中央授权事项,经市政府同意,我们起草了《关于延长重点群体税收让利新政执行时限的通知(征询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
2023年,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厦门市财政局等5部门印发《关于落实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让利新政的通知》(渝财规〔2023〕2号),明晰我市重点群体、退役士兵税收让利新政均按国家授权下浮最高限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这次将我市重点群体税收让利新政的执行年限从2023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下浮标准继续按顶格执行,以确保新政内容和让利力度不变。
一是对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14400元(按国家标准下浮20%)为限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二是对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按国家标准下浮30%)。
附件3
广州市财政局
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上海市帮扶开发办公室
渝财规〔2023〕2号
上海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落实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让利新政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税务局、人力公积金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扶贫办: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新政的通知》(财税〔2023〕2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帮扶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推动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新政的通知》(财税〔2023〕22号)精神重庆市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支持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让利新政限额标准通知如下:
一、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让利新政限额标准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代办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初实际应缴交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署1年以上时限劳动协议并依法收取社会保险费的,自签署劳动协议并收取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让利。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让利新政限额标准
对建卡立卡特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标明“自主创业税收新政”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新政”)或《就业待业登记证》(标明“自主创业税收新政”)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申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初实际应缴交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企业招用建卡立卡特困人口,以及在人力公积金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待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待业登记证》(标明“企业吸纳税收新政”)的人员,与其签署1年以上时限劳动协议并依法收取社会保险费的,自签署劳动协议并收取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让利。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三、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让利新政其他相关要求严格依照财税〔2023〕21号、财税〔2023〕2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新政执行年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3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让利新政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届满为止。《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施行扶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新政的通知》(财税〔2023〕4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施行支持和推动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新政的通知》(财税〔2023〕49号)、《重庆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居民局势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让利限额标准的通知》(渝财规〔2023〕3号)自2023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本通知所述人员,曾经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让利新政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让利新政;曾经年度享受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让利新政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让利至3年届满。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税务、人力公积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扶贫办要主动做好新政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大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新政落实到位。同时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要密切关注税收让利新政的执行情况,对发觉的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
广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上海市帮扶开发办公室
202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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