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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省市属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条件 发布时间:2023-11-15 21:08 来源:网络

浙人社发〔2023〕10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我省卫生计生人才队伍建设,客观公平地评价省市属卫生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按照国家和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以及我省推进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变革意见,结合卫生计生实际,制订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我省在省市属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三条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为医学、药学、护理、技术四大类,正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校长(中)医(药、护、技)师,副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副校长(中)医(药、护、技)师。

第四条省市属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价,注重对解决复杂疑难问题和一定的研究创新能力水平的考评评价。推荐和评审机构按职责权限,可采取业绩量化、述职答辩等多种方式,进行择优推荐和评审。按本条件评审通过的,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是任命相应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根据。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基本条件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申报医学类、护理类专业的,应取得执业医师(不含助理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资格证书,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

第六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校长(中)医(药、护、技)师

学院大专以上学历,任命副校长(中)医(药、护、技)师职务满5年。其中:省属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人员,1977年1月1日后出生的,申报校长医师应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二)副校长(中)医(药、护、技)师

具备下述条件之一可申报:

1.学院专科以上学历,任命主治(主管)(中)医(药、护、技)师职务满5年。其中:省属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人员,1982年1月1日后出生的,申报副校长医师应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2.博士学位卫生职称考试,任命主治(主管)(中)医(药、护、技)师职务满2年。

第七条破格申报条件

(一)不具备第六条规定的学历(学位)或资历条件,除具备规定的条件外,任现职期间还须满足以下4项条件中的2项,可破格申报正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资历破格提早时间通常不超过1年。

1.一级刊物发表论文1篇。

2.主持厅处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

3.在省级以上学会兼任本专业常委以上学术职务。

4.获得省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专家或劳动模范等称号。

其中:对省属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人员,可满足以下2项条件中的1项:

1.一级刊物发表论文2篇,或SCI收录论文1篇。

2.主持省厅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厅处级科研项目2项。

(二)不具备第六条规定的学历(学位)或资历条件,除具备规定的条件外,任现职期间还须满足以下6项条件中3项,可破格申报副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资历破格提早时间通常不超过1年。

1.二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1篇。

2.排行前2位参与厅处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

3.在省级以上学会兼任本专业委员以上学术职务。

4.获得省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专家或劳动模范等称号。

5.近3年内在县级以上诊所兼任护理部部长、副书记。

6.本科学历,从事专业工作20年以上;大专学历,从事专业工作25年以上。

其中:对省属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人员,可满足以下2项条件中的1项:

1.二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2篇,或SCI收录论文1篇。

2.主持厅处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

第八条转(兼)评申报条件

因工作调动等诱因,工作性质、岗位发生变动的,在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可申报转评卫生系列同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兼任其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因实际工作岗位须要,符合申报条件的,可兼评卫生系列同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转(兼)评后满1年方可申报卫生系列初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转(兼)评前后专业工作期限可累计相乘。

第九条其它条件

(一)英语要求。除符合免试条件外,申报正中级的应取得全省职称英语A级合格证书,申报副中级的应取得全省职称英语B级合格证书。

(二)专业实践能力考试要求。应出席全国统一组织的卫生中级专业实践能力考试,成绩达到规定的合格分数线。

(三)年度考评要求。近3年年度考评为合格以上,破格晋升的近3年年度考评中有1年应为优秀。

(四)继续医学教育要求。应按相关规定,符合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学时)要求。

(五)下基层服务要求。城市大夫应按规定完成下基层服务任务。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十条校长(中)医(药、护、技)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1.系统把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某领域有深入的研究;把握相关专业理论知识;把握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

2.熟悉本专业国外外现况及发展趋势,不断汲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推广应用。

(二)专业工作经历与能力

1.完成单位规定的专业工作。

2.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疑难问题。

3.具有培养本专业下级专业技术人员,或协助培养研究生的能力。

4.具有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承当科研的能力,能提出课题并组织举办研究工作。

(三)标志性专业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提供下述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

1.完成单位规定的专业工作时间和工作量。

2.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5例以上,取得明显成效。

3.汲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2项以上,并运用于专业实践,形成明显影响。

4.二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3篇以上,其中:在一级刊物上起码发表论文1篇。

其中:省属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人员,在一级刊物上起码发表论文2篇(1篇须为SCI收录论文,但护理类SCI收录论文不作要求)。

5.主持或参与厅处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

其中:省属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人员,须主持省厅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厅处级科研项目2项,护理类排行前3位参与省厅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厅处级科研项目1项;市属三甲诊所和疾控机构医学、药学、技术类人员,排行前2位参与厅处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护理类排行前3位参与厅处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

6.平均每年在专业学会或本单位作学术报告或讲堂2次以上。

7.其它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

第十一条副校长(中)医(药、护、技)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1.把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某领域有所研究;熟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

2.了解本专业国外外现况及发展趋势,不断汲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推广应用。

(二)专业工作经历与能力

1.完成单位规定的专业工作。

2.具有比较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通常复杂疑难问题。

3.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专业技术人员,或协助指导研究生的能力。

4.熟悉科研选题、课题设计和研究方式,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工作。

(三)标志性专业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提供下述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专业工作业绩:

1.完成单位规定的专业工作时间和工作量。

2.解决本专业通常复杂疑难问题5例以上,取得显著成效。

3.汲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1项以上,并运用于专业实践,形成显著影响。

4.二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3篇以上。

其中:省属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人员,在一级刊物上起码发表论文2篇(护理专业可为1篇),或SCI收录论文1篇。

5.主持或参与厅处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

其中:省属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人员,排行前3位参与省厅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厅处级科研项目1项,护理类可排行前3位参与厅处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市属三甲诊所和疾控机构的医学、药学、技术类人员,排行前3位参与厅处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

6.平均每年在专业学会或本单位作学术报告或讲堂1次以上。

7.其它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评价条件为省市属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人员申报评审的基本条件,各地、各单位可在不高于本条件的基础上,结合岗位实际,提出细化的岗位竞聘条件。

第十三条本评价条件中有关特定词句或概念的解释。

(一)学历: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医学及医学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二)论文:指在任现职期间,发表在一、二级刊物上的第一作者本专业论文。

(三)科研项目:指行政部门即将立项发文的科研项目。

(四)省局级:指国家各部委和市级政府;厅处级:指设区市和市级业务主管厅(局)。

(五)省属医疗卫生计生单位:指省卫生计生委直属单位,温州中医药学院、温州医科学院及其附属诊所。

(六)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四条申报者有下述情况之一者,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一)递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二)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仍在处理、处罚、处分阶段的;

(三)医疗损害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四)经查实索要“红包”“回扣”的;

(五)有违背评审规定的行为,在申报材料中瞒报的。

(六)其他严重违背评价规定的。

有下述情况之一者,从次年起1年内不得申报:

(一)医疗损害次要责任;

(二)经查实收受“红包”“回扣”的;

(三)其他轻微违背评价规定的。

第十五条本条件自2023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曾经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按本条件执行。本条件未尽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湖南省县及以下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评价指导标准(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我省卫生计生人才队伍建设,客观公平地评价县及以下卫生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按照国家和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以及我省推进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变革意见,结合卫生计生实际,制订本指导标准。

第二条本指导标准适用于我省县及以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三条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为医学、药学、护理、技术四大类,正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校长(中)医(药、护、技)师,副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副校长(中)医(药、护、技)师。

第四条县及以下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注重对解决常见多发病(问题)、新技术推广应用和基层服务能力水平的考评评价,各设区市应结合当地实际,按不高于本指导标准要求进行细化建立。推荐和评审机构按职责权限,可采取业绩量化、述职答辩等多种方式,进行择优推荐和评审。对评审通过的,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是任命相应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根据。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基本条件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申报医学类、护理类专业的,应取得执业医师(不含助理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资格证书,并按规定要求进行注册,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

第六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校长(中)医(药、护、技)师

具备下述条件之一可申报:

1、大学本科学历,在县以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工作且累计满20年,任命副校长(中)医(药、护、技)师职务满5年。

2、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任命副校长(中)医(药、护、技)师职务满5年。

(二)副校长(中)医(药、护、技)师

具备下述条件之一可申报:

1、大学本科学历,在县以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工作且累计满15年,任命主治(主管)(中)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2、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任命主治(主管)(中)医(药、护、技)师职务满5年。

3、博士学位,任命主治(主管)(中)医(药、护、技)师职务满2年。

第七条破格申报条件

不具备第六条规定的学历(学位)或资历条件,但任现职期间工作业绩突出,可破格申报正、副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资历破格提早时间通常不超过1年。

具体破格条件由各设区市研究提出。

第八条转(兼)评申报条件

因工作调动等诱因,工作性质、岗位发生变动的,在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可申报转评卫生系列同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兼任其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因实际工作岗位须要,符合申报条件的,可兼评卫生系列同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转(兼)评后满1年方可申报卫生系列高三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转(兼)评前后专业工作期限可累计相乘。

第九条其他条件

(一)专业实践能力考试要求。应出席全国统一组织的卫生中级专业实践能力考试,考试成绩达到规定的合格分数线。

(二)年度考评要求。近3年年度考评为合格以上。破格晋升的近3年年度考评中有1年应为优秀。

(三)继续医学教育要求。应按有关规定,符合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学时)要求。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十条校长(中)医(药、护、技)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1.系统把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某领域有所专长;把握相关专业理论知识;把握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

2.熟悉本专业省内外现况及发展趋势,不断汲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应用实践。

(二)专业工作经历与能力

1.完成单位规定的专业工作。

2.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当地复杂疑难问题。

3.具有培养本专业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4.具有跟踪并应用本专业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的能力。

(三)标志性专业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提供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具体由各设区市研究确定,但通常应包括以下内容:专业工作量、处理常见多发病(问题)、新技术推广应用、带教情况等情况。

第十一条副校长(中)医(药、护、技)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1.把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某领域深入了解;熟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

2.了解本专业省内外现况及发展趋势,不断汲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应用实践。

(二)专业工作经历与能力

1.完成单位规定的专业工作。

2.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卫生职称考试,能独立解决当地通常复杂疑难问题。

3.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4.具有一定的跟踪并应用本专业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的能力。

(三)标志性专业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提供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具体由各设区市研究确定,但通常应包括以下内容:专业工作量、处理常见多发病(问题)、新技术推广应用、带教情况等情况。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有下述情况之一者,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一)递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二)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仍在处理、处罚、处分阶段的;

(三)医疗损害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四)经查实索要“红包”“回扣”的;

(五)有违背评审规定的行为,在申报材料中瞒报的。

(六)其他严重违背评价规定的。

有下述情况之一者,从次年起1年内不得申报:

(一)医疗损害次要责任;

(二)经查实收受“红包”“回扣”的;

(三)其他轻微违背评价规定的。

第十三条本指导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曾经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按本指导标准执行。本条件未尽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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