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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斌命理:年2月28日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11-12 17:06 来源:网络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13号)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2月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书记大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实行。

书记李斌

2023年2月28日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医师执业活动执业医师论坛,强化医师队伍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师执业应该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省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构建医师管理信息系统,推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

第二章注册条件和内容

第五条凡取得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第六条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患发病期以及身体残障等健康状况不适合或则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五)重新申请注册,经考评不合格的;

(六)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七)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则冒名使用别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

(八)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医师执业注册内容包括: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执业地点是指执业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市级行政区划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市级行政区划。

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西医、民族医和中中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

执业范围是指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中从事的与其执业能力相适应的专业。

第八条医师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应该根据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三章注册程序

第九条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该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防治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该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十条在同一执业地点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应该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对于拟执业的其他机构,应该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案,标明所在执业机构的名称。

医师只有一个执业机构的,视为其主要执业机构。

第十一条医师的主要执业机构以及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该在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医师定期考评结果。

第十二条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该递交下述材料:

(一)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初审表;

(二)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相片;

(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

(四)市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获得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则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时,还应该递交在市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经考评合格的证明。

第十三条注册主管部门应该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给以注册并领取《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四条对不符合注册条件不予注册的,注册主管部门应该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聘用单位和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则向人民法庭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继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应该按本办法规定,申请执业医师注册

第十六条《医师执业证书》应当由本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损毁。如发生破损或则丢失的,当事人应该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第十七条医师跨执业地点降低执业机构,应该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降低注册。

执业助理医师只能注册一个执业地点。

第四章注册变更

第十八条医师注册后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医师个人或则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该自晓得或则应该晓得之日起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代办注销注册:

(一)死亡或则被宣告失联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医师定期考评不合格,并经培训后再度考评仍不合格的;

(五)连续两个考评周期未出席医师定期考评的;

(六)终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七)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执业的;

(八)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的;

(九)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十)本人主动申请的;

(十一)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九条医师注册后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该自代办相关手续之日起30日内报注册主管部门,代办备案:

(一)调职、退休、退职;

(二)被开除、开除;

(三)市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备案满2年且未继续执业的给以注销。

第二十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该通过国家医师管理信息系统递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及市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医师因出席培训须要注册或则变更注册的,应该根据本办法规定申领相关手续。

医师变更主要执业机构的,应该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重新申领注册。

医师承当经主要执业机构批准的卫生增援、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政府交办事项等任务和出席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巡诊,以及在签署扶贫或则托管合同医疗机构内执业等,不需申领执业地点变更和执业机构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注册主管部门应该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代办变更注册手续。对因不符合变更注册条件不予变更的,应该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国家推行医师注册内容公开制度和查询制度。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该根据规定提供医师注册信息查询服务执业医师论坛,并对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给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履行报告职责,致使严重后果的,由市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理。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履行报告职责,致使严重后果的,由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该机构给与警告,并对其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与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西医(包括西医、民族医、中中医结合)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由西医(药)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五条港澳台人员申请在大陆(内地)注册执业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领。

外籍人员申请在中国境内注册执业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1999年7月16日原卫生部公布的《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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