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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10-31 22:05 来源:网络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2号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地税发〔2009〕31号)规定,现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我省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下边简称企业)销售未竣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分月)估算出预计毛利额,记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竣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估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中山会计之家,记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估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销售未竣工开发产品的预计计税毛利率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开发项目坐落昆明市市区和近郊的为25%;

(二)开发项目坐落其他地级市市区及近郊的为20%;

(三)开发项目坐落其他地区的为17%;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为6%。

三、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本公告中山会计之家,企业曾经年度执行与本公告不一致的,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整。《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晋国税发〔2010〕50号)、《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大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关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预计计税毛利率标准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23年2月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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