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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购置税 发布时间:2023-10-28 14:12 来源:网络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汽车购置税有关具体新政的公告》。纳税人选购自用应税汽车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根据纳税人选购应税汽车时相关账簿载明的价钱确定汽车购置税计算公式,不包括增值税税金。新政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

财政部网站截图

公告明晰,轻轨、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汽车,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履带专用机械车,以及起重机(铲车)、叉车、电动摩托车,不属于应税汽车。

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汽车,是指纳税人直接从境外进口或则委托代理进口自用的应税汽车,不包括在境内订购的进口汽车。

公告明晰,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汽车的计税价钱,根据同类应税汽车(即汽车配置序列号相同的汽车)的销售价钱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金;没有同类应税汽车销售价位的,根据组成计税价钱确定。组成计税价钱估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钱=成本×(1+成本收益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应税汽车,其组成计税价钱中应加计消费税税额。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收益率汽车购置税计算公式,由国家税务总局各市、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公告明晰,城市公汽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汽车免缴汽车购置税中的城市公汽企业,是指由市级以上(含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依法取得城市公汽经营资格,为公众提供公汽出游服务,并列入《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与城市公汽企业名录》的企业;公共汽电汽车是指按规定的线路、站点票价运营,用于公共交通服务,为运输旅客设计和制造的汽车,包括公共车辆、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

公告强调,早已代办免税、减税手续的汽车因出售、改变用途等诱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纳税额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发生出售行为的,受让人为汽车购置税纳税人;未发生出售行为的,汽车所有人为汽车购置税纳税人。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汽车出售或则用途改变等情形发生之日。

(三)应纳税额估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初次申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钱×(1-使用期限×10%)×10%-已纳税额

应纳税额不得为正数。使用期限的估算方式是,自纳税人初次申领纳税申报之日起,至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情形发生之日止。使用期限取整估算,不满一年的不估算在内。

公告还明晰,已征汽车购置税的汽车退回汽车生产或销售企业,纳税人申请返还汽车购置税的,应退税额估算公式为:应退税额=已纳税额×(1-使用期限×10%)。(应退税额不得为正数)使用期限的估算方式是,自纳税人收取税金之日起,至申请退税之日止。

购置电动摩托车起码节约10%

值得注意的是,2023年财政部就曾发布公告说:2023年7月1日起排量不小于150CC的柴油摩托车免缴购置税。但却没明晰提及电动摩托车这一项。财政部最新的公告,电摩免购置税终于官方有了明晰的说法。

有人表示,电动摩托车若属于应税汽车的话,按规定须要收取约10%的购置税,以5000元的电摩为例,消费者须要收取约427元的购置税,再加上考摩托车驾照的成本,订购一辆电动车摩托车,则须要多花2000元的费用。对于早已习惯订购廉价的超标电动车的老百姓来说,即便是加重了她们的购车成本,减少了购车的积极性。

电动摩托车相比较柴油摩托车愈发红色环保,废电瓶的循环回收市场早已比较成熟,所以,推广电动摩托车的普及对城市的生态环境都是相当友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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