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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国内高等教育学历学位认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25 11:08 来源:网络

教育部日前发出通知,凡在高等中学中学生学籍学历信息管理系统和学位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数据库中注册的学历学位,一律推行网上查询和电子认证;施行电子注册制度前的国外高等教育学历学位,即2002年曾经结业的学历信息和2008年9月曾经授予的学位信息,将继续通过人工核查提供书面认证。

通知规定,国外高等教育学历信息可在中国高等教育中学生信息网查询和电子认证;国外学位信息可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中国学位认证系统查询和电子认证。

自去年7月1日起,我国全面取消国外高等教育学历学位认证服务收费。大力推广电子查询认证服务,将有利于简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质量,更好满足对国外高等教育学历学位证明的数据查询等社会需求。

文件原文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国外高等教育学历学位

认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教学厅〔2023〕7号

各市、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建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中学、部省合建各高等中学: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变革委办公厅关于全面取消国外高等教育学历学位认证服务收费的通知》(教财厅〔2023〕1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高等中学中学生学籍学历信息管理系统和学位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数据库中注册的学历学位,一律推行网上查询和电子认证。国外高等教育学历信息在中国高等教育中学生信息网()查询和电子认证;国外学位信息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中国学位认证系统查询和电子认证。

二、实施电子注册制度前的国外高等教育学历学位(2002年曾经结业的学历信息和2008年9月曾经授予的学位信息),继续通过人工核查提供书面认证。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中学和其他学历学位授予单位要高度注重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密切配合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明晰专门机构或人员承当学历学位核查职责,共同做好国外高等教育学历学位认证服务工作。各高等中学和其他学历学位授予单位收到全省高等中学中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的学历学位核实函后,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给以回复。

三、各高等中学和其他学历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务、学生、档案管理等相关部门应该依照《高等中学档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依申请开具学习成绩单、学习经历和得奖证书等证明材料。

四、教育部所属学历学位认证有关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进一步简化流程、规范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教育部办公厅

2023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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