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建服〔2023〕385号
各省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甘肃矿区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冠脑炎疫情常态化防治布署要求,进一步推进全国建筑业和房地产业“放管服”改革,减少企业负担,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51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全国建设工程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工程勘测、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至今年12月30日期满的,统一延后至今年12月31日,资质有效期将报送至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生产经营活动,无需申请资质延续。
二、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查机构资质,结合《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六稳”“六保”要求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工作的通知》(甘建服〔2023〕212号)有关要求,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1月1日至今年12月30日期满的,统一延后至今年12月31日甘肃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质量检查活动,无需申请资质延续。三、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甘肃矿区建设局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至今年12月30日期满的,统一延后至今年12月31日,资质有效期将报送至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生产经营活动,无需申请资质延续。
四、企业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补办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期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五、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二级企业资质,结合《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六稳”“六保”要求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工作的通知》(甘建服〔2023〕212号)有关要求,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1月1日之后期满的,统一延后至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施行之日,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甘肃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无需申请资质延续。六、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迸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3〕7号)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不适用本通知,其资质证书有效期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30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关于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制度变革有关工作的函》(建司局函房〔2023〕65号)有关要求执行。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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