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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南京市建委建设工程专业的职称评审细则出台 发布时间:2023-10-22 10:04 来源:网络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做好2023年武汉市建设工程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工作的通知》,详尽说明了去年重庆市教委建设工程专业的职称评审条例。原文如下:

关于做好2023年武汉市建设工程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依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职称办《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职称办〔2023〕39号)和市职称办《2023年上海市职称工作要点》(宁职称办〔2023〕14号)要求,为做好2023年上海市建设工程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条件

(一)申报建设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根据《南京市建设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宁职称办〔2014〕27号)和《南京市建筑施工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宁职称办〔2014〕26号)规定和要求执行。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审,符合相应学历资历要求,对中级职称取得期限可不作要求。

(二)申报建设工程中级工程师根据《江苏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23〕5号)规定和要求执行。

(三)学历、资历、破格条件等要求,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23〕96号)、《江苏省建设工程中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高级城市规划师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10〕9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推进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变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3〕16号)中的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执行。

(四)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职称英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新政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23〕356号)文件精神,职称英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均不作要求。

(五)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的资历(任职期限)截至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等截至时间为2023年3月31日。

二、申报范围

(一)依照《江苏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23〕5号)规定,建设工程系列职称设工程设计、工程施工、科技管理三个专业。具体申报范围如下:

1.在我市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城乡规划和工程设计(建筑设计、结构设计、电气设计、给水排水设计、暖通空调设计、园林绿化设计、城市煤气设计、装饰设计、市政路桥设计、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勘查、工程检测、防护设计、BIM设计)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由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

2.在我市(区)事业单位、市(区)属国有企业、市造价商会、园林商会、勘察设计商会和建筑业商会(含四家协会馆属会员企业)等单位的人员申报建设工程中、高级工程施工和科技管理专业技术资格由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

3.我市其他民营或无主管企业的人员申报建设工程系列中、高级(副高)工程施工和科技管理专业技术资格由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社会化评审委员会受理。

4.浦口新区、江宁区、六合区、高淳区、具备职称自主评审权的企业,申报建设工程系列高级专业资格的人员,根据属地原则由各区、企业建设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

(二)中央驻宁单位、省属在宁单位和部队的专业技术人才(含劳务派遣人员)申报职称的,需向省职称办递交委托函,由省职称办统一安排相应评委会受理。

(三)公务员(含纳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离休人员均不得申报评审或考评认定职称。

三、申报方法及要求

(一)申报形式

建设工程中、高级职称评审均采用网上申报形式。申报时间:2023年6月1日至7月23日,逾期系统关掉。

第一步:下载安装“我的北京”APP并完成实名注册(已注册的直接登陆);

第二步:(使用微软或IE9以上版本浏览器)在规定时间内登陆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服务平台(:11097),用“我的北京”APP扫码步入进行在线申报;

第三步:网上审核通过的申报人员,通过平台在线自助复印《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A3纸骑马订装订,中级、中级一式两份、高级一式三份)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同时复印《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情况一览表》(一份,见附件)经所在单位初审签章后,由各单位和各家商会于规定时间内统一报送至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余申报材料均通过系统上传,无需提交纸质版,原件备查。同时将《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情况一览表》的EXCEL电子版本发送至邮箱。

(二)相关要求

1.学历验证

职称系统将对申报人员学历学位信息进行手动比对,未能完成比对的人员须在线递交以下材料:国外学历递交全省高等中学中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开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国外学位证书递交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开具的《认证报告》或广东省学院生信息服务中心开具的《江苏省学位证书认证报告》;国(境)外学历学位递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团校、军校高校取得的学历,递交档案保管部门盖章确认的《毕业生登记表》。

2.医保收取

职称系统将对申报人员公积金收取信息进行手动比对,未能通过系统校准的申报人员,须按要求在线递交相关证明材料:现工作单位为本人收取公积金的证明;劳务派遣人员须提供劳务派遣单位为本人收取公积金的证明、劳务派遣单位的派遣资质证明及与现工作单位的派遣合同;企业总部在宁的外省分公司申报人员,须递交分公司为其收取公积金的证明和单位隶属关系证明材料。

3.论文递交

申报人员递交的论文专著等材料,将委托“中国知网文献检查系统"进行学术相像性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职称评审的参考根据。

(1)所递交的论文如能在中国知网()检索到,需将检索的地址复制到申报系统论文栏目的指定位置。

(2)所递交的论文未能在中国知网检索到的,应将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刊物查询结果裁图、期刊封面、版权页、目录、论文正文及封皮合并成PDF文件上传,并上传论文文字内容的WORD版本。

4.继续教育

依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有关要求,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的重要条件。具体根据《关于做好2023年度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函〔2023〕8号)执行。

(1)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级职称,需出席1个相关知识更新工程中级研修班学习,公需课目每年不多于30学时。中级研修班和公需课目可通过学习平台进行免费在线学习(登陆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服务平台),公需科目学时由平台实时记录学时并手动转到职称申报和管理系统,完成中级研修班学习的申报人员复印知识更新工程专题学时证明单,上传到职称申报和管理系统。

(2)专业课目学时由用人单位按实认定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并在职称申报和管理系统内上传《专业课目学时认定表》和相关旁证材料。

5.中级评审

初定中级专业不符需出席评审的人员,须在线递交工作总结(不多于1000字)、相关业绩成果材料(不多于500字)等,由高级职称评委会代评。

6.职业资格与职称证书对应

根据《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宁人社函〔2023〕115号)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对应目录中所列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可直接对应相应系列和层次的职称。申报人员可自愿申报评审同级或初三级职称,其资历从执业资格证书批准日期起算,申报评审条件按现行资格条件执行。申报所对应层次的其他系列职称,根据同级转评有关要求执行。

四、有关事项说明

(一)公示要求

1.单位初审,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并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不多于5个工作日。

2.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前将初审通过人员在上海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公示不多于5个工作日。

3.评审委员会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在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sjw.nanj.cn/)公示不多于5个工作日。

(二)收费标准

评审收费标准根据《关于公布广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宁发改价费字〔2023〕334号)规定执行,依照评审前公示名单人数按标准缴纳。

(三)个人诚信要求

强化职称申报人员诚信建设,2023年评审未通过人员,明年再度申报时,业绩成果、论文专著等申报材料仅可新增,不可更改或删掉。申报人员但凡弄虚造假材料、剽窃别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则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撤消已获得的职称,并记录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列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年限为3年。

(四)申报材料递交与交费

申报人员待网上初审通过后,由单位或商会将《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情况一览表》、《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申报表》(单位签章,中级、中级两份、高级三份)以及申报人申报页面截图打印件(须含完整个人“基本信息”和“申报信息”,且“申报信息”中要有已选择的“材料报送地”或“推荐评委会”)等材料汇总后,于8月1日至8月20日期间(工作日早上9:00-11:30,晚上14:00-16:00))统一递交至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人事处(广州路183-1号512室)并进行交费,截至时间为2023年8月20日16:00,联系电话:。

按照广东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麻疹疫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预防治制组《关于进一步强化重点场所“苏康码”查验和人员管理的通知》(苏防治防指〔2023〕98号)文件要求,步入上海市城乡建设委员会183-1号办公楼的申报人员要出示当日“苏康码",只有“苏康码”为绿码、现场检测温度正常(<37.3°C)且无咳嗽等异常病症者、佩戴口罩,方可步入办公楼,具体防治举措以当时的北京市防治要求为准。

附件: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情况一览表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情况一览表.xls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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