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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消费者与生产者及销售者不同 发布时间:2023-10-14 08:13 来源:网络

消费者是以个人消费为目的而订购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消费者与生产者及销售者不同,他必须是产品和服务的最终使用者。

网友咨询:

以出售营利为目的订购货品的订购者是否属于消费者?

律师解答:

判定一个自然人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者,不能仅以其订购产品的主观目的进行判定。商品或服务可依照不同主体的主观须要实现不同用途,应以消费的产品或服务的客观性质来进行认定较为合理。乳品、药品是直接关系人体健康安全的特殊、重要的消费品,在乳品、药品生产领域,订购者的订购目的,不影响其消费者身分认定。

律师补充:

消费者在选购、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力。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对象最新变化,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费者享有知悉其选购、使用的商品或则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力。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则服务的权力。消费者享有公正交易的权力。消费者因订购、使用商品或则接受服务遭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付的权力。消费者享有依法组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力。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力。消费者在选购、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力,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力。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力。

法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须要订购、使用商品或则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则提供服务,应该遵循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该遵循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邹连香律师简介

邹连香律师,河南学院法律硕士,北京律师商会会员,历任南京申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办数百控告讼类案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对象最新变化,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造诣和丰富的法律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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