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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发布时间:2023-10-13 22:06 来源:网络

一、政策背景

建设项目建成后,其建筑平面布局、层数、高度等实体建设符合规划要求,但房产管理部门确认的实测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规定的建筑面积,而产权登记部门须要规划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开具相关意见后才进行产权登记。为明晰规划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和产权登记部门工作职责,制订本办法。

二、决策根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细则》

4、参照工信部《关于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三、出台目的:强化城市建设和管理,规范在建工程规划监督和违规建设行政处罚行为。

四、重点内容:本《办法》共5章22条加附件。

第一章总则共3条。主要是制订《办法》的目的、依据、在建工程规划监督的概念及县城(红山区、松山区)两级城市管理部门职责界定。

第二章规划监督检测共4条。

一是构建日常督察制度,主要对工程动工后、工程正负零完成后、工程主体施工期间、工程主体竣工后和工程完工规划查证前五个节点施行监督检测;

二是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依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勒令停止建设,依法取缔;

第三章违规建设行为处理共11条。

主要是根据工信部《关于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针对《城乡规划法》第64条进行行政处罚的解释和细化。

第四章超建面积处理共2条。

主要明晰哪些是超建面积。

超建面积,是指建筑工程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工程完工后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管理部门确认的实测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面积。

第五章附则共2条。

一是其他旗县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是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相关新政文件:《赤峰市中心市区在建工程规划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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