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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瘦身”后,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有哪些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23-10-13 14:05 来源:网络

近日注册电气工程师的费多少最新变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通知,决定自今年12月1日起,进一步简化一级注册建筑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除外)执业资格认定申报材料。申报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除外)注册,不再要求提供身分证明打印件、与聘用单位签署的劳动协议打印件。

新版全省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目前已即将启用。申报材料“瘦身”后,勘测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有什么注意事项?审查有什么新要求?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发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审批事项服务手册》(以下简称《服务手册》)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审查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工作条例》),对上述问题做出解答。

《服务手册》公布了勘测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审批流程图和审批结果款式:

《工作条例》指出,审查注册材料时,将对人员进行“挂证”核查,初始注册还需核查医保:

1.初始注册。审查初始注册的注册材料时,需核对该人员是否具备该专业考评、考试或通过互认取得的职业资格,申报企业是否具备建设行政部门颁授的有效资质,同时对该人员进行多项职业资格注册单位的查重和医保缴交情况的核查。

2.延续注册。审查延续注册的注册材料时,需核对该人员是否具备该专业考评、考试或通过互认取得的职业资格,申报企业是否具备建设行政部门颁授的有效资质,同时对该人员进行多项职业资格注册单位的查重工作。

3.变更注册。审查变更注册的注册材料时注册电气工程师的费多少最新变化,需核对该人员是否具备该专业考评、考试或通过互认取得的职业资格,申报企业是否具备建设行政部门颁授的有效资质,同时对该人员进行多项职业资格注册单位的查重工作。

原文如下

勘测设计注册工程师

注册审批事项服务手册

一、适用范围

本手册适用于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的注册申请和代办。

二、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

1.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2.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3.注册化工工程师;

4.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包括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动力);

5.注册电气工程师,包括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

(二)审批类别

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注销注册、更改办理等。

(三)项目编码14003

三、办理根据

(一)《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第二章第六条至第十七条;

(二)《关于举办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10〕9号);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市函〔2013〕200号);

(四)《关于降低全省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人员相片和手写签名图片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设函〔2012〕7号);

(五)《关于建立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个人执业资格行政审批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人〔2009〕13号);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勘测设计资质资格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67号);

(七)《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简化勘测设计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申报材料的通知》(建办市〔2023〕52号);

(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份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建法规〔2023〕6号);

(九)《关于进一步简化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申报材料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4号)。

四、受理机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和勘测设计注册工程师各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各专委会)。

五、决定机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六、审批数目

无限制(取得相应专业职业资格证书人员)

七、办理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依法取得相应专业职业资格证书或则经资格互认方法取得资格证书;

2.只受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个建设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

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4.没有下述不予注册情形。

(二)有下述情形之一,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刑事行为能力的;

2.因从事勘测设计或则相关业务深受民事处罚,自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八、电子申报材料

(一)初始注册

初始注册电子数据

(二)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电子数据

(三)变更注册

1.变更注册电子数据;

2.原聘用单位工作调动证明或则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关系的证明文件、劳动仲裁机构开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文件、退休人员的退职证明等扫描件。

注:代办变更注册时,原执业图章作废。

(四)注销注册

1.常规注销注册:注销注册电子数据

2.强制注销注册:(1)注销注册电子数据;(2)劳动仲裁机构或法庭开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或裁定文件扫描件。

(五)修改办理

修改、补办申请电子数据。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形式

1.网上接收

使用《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网上接收注册数据;

2.信件接收

受理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地址:上海市西城区甘家口21号商务楼二层213室

邮政编码:;

电话:

(二)办公时间

下午:8:30-12:00;晚上:1:30-5:00

十、办理基本流程

申报勘测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时,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网上申报注册数据。申请人本人及聘用单位登陆“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网址:)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网址:);

(一)网上申报注册数据流程

1.申请人本人登陆“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网址:),步入“国务院部门服务窗口”或“个人办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点击“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其他专业勘测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选择业务类型——在线申领,填写注册信息;或登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网址:)点击“人员行政审批”,步入“勘察设计工程师”选择业务类型点击在线申领,填写注册信息。

2.聘用单位登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网址:)点击“人员行政审批”,步入“勘察设计工程师”,选择“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其他专业勘测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聘用企业)”,上报注册数据。

注:注册数据上报完成后,在企业系统中“注册申报管理”相应注册数据后查看申报状态,可查询注册进程。

(二)勘测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审批流程图(见附件1)

十一、办理形式

(一)初始注册

1.个人网上申报注册数据;

2.单位网上接收并上报注册数据;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或各委会初审;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汇总公示;

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公告审批结果;

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或各专委会向市级注册管理机构核发注册证书;

7.市级注册管理机构向单位或个人领取注册证书,申请人自行制做执业图章。

(二)延续注册

1.个人网上申报注册数据;

2.单位网上接收并上报注册数据;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或各专业管理委员会初审;

4.申请人自行制做执业图章。

(三)变更注册

1.个人网上申报注册数据;

2.单位网上接收并上报注册数据;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或各专业管理委员会初审;

4.申请人自行制做执业图章。

(四)注销注册

1.常规注销注册

(1)个人网上申报注册数据;

(2)单位网上接收并上报注册数据,个人或单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上交注册执业证书;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初审并收回注册执业证书。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公布结果。

2.强制注销注册

(1)个人网上申报注册数据,个人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上交注册执业证书;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初审并公布结果。

注:

1.如注册人员死亡或失去行为能力,注册人员亲属或所在企业可将签字或加盖私章的情况说明与《死亡医学证明》(《诊断证明书》)打印件寄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2.若个人不配合,企业可以线下申请,需提供劳动仲裁机构或法官开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文件或裁定书扫描件。

(五)修改办理

1.个人网上申报注册数据;

2.单位网上接收并上报注册数据;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或各专业管理委员会初审,对办理注册执业证书的向市级注册管理机构核发注册执业证书;

4.市级注册管理机构向单位或个人领取注册执业证书,修改执业图章号的申请人自行制做执业图章。

十二、审批期限

初始注册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时间不记入审批期限内);变更和延续注册等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十三、审批收费根据及标准

(一)收费环节:无

(二)收费项目:无

(三)收费根据:无

(四)收费标准:无

十四、审批结果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图章(款式)(见附件2)

十五、结果送达

审批通过后,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上(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人员数据)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上(执业注册人员查询-勘测设计注册工程师)公布,公众可查阅。注册执业证书寄送到市级注册管理机构,由市级注册管理机构通知单位或个人发放注册执业证书,申请人自行制做执业图章。

十六、申请人权力和义务

(一)根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人享有以下权力:

对决定不予注册的,申请人有权晓得不予注册的理由,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则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二)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应该如实递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七、咨询途径

(一)电话咨询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咨询电话:

2.全省勘测设计注册工程师公用设备专业管理委员会

咨询电话:

3.全省勘测设计注册工程师电气专业管理委员会

咨询电话:

4.全省勘测设计注册工程师化工专业管理委员会

咨询电话:

(二)网上咨询

咨询邮箱:

(三)信件咨询:(地址、邮政编码见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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