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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一级建造师考试索赔的分类及重点内容 发布时间:2023-10-01 19:06 来源:网络

【摘要】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频道为您提供一级建造师考试必备的备考资料和试卷,供考生备考复习之用,本文为一建管理教材索赔的根据,是考生必需要熟记和把握的重点内容。2023年的一级建造师考试将于9月19日至20日举办,环球网校在此提醒广大考生做好备考复习。祝广大考生顺利通过一级建造师考试!

建设工程索赔

在国际工程承包市场上,工程索赔是承包人和分包人保护自身正当权益、弥补工程损失的重要而有效的手段。

索赔的根据

建设工程索赔一般是指在工程协议履行过程中一建经济索赔条款变动最新变化,协议当事人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无法正确履行协议或则因为其他非自身诱因而遭到经济损失或权力损害,通过协议规定的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要求的行为。索赔是一种正当的权力要求,它是协议当事人之间一项正常的并且普遍存在的协议管理业务,是一种以法律和协议为根据的合情合理的行为。

一、索赔的起因

索赔可能由以下一个或几个方面的诱因导致:

(1)协议对方毁约,不履行或无法正确履行协议义务与责任;

(2)协议错误,如协议条文不全、错误、矛盾等,设计图纸、技术规范错误等;

(3)协议变更;

(4)工程环境变化,包括法律、物价和自然条件的变化等;

(5)不可抗力诱因,如恶劣气候条件、地震、洪水、战争状态等。

二、索赔的分类

(一)按索赔有关当事人分类

(1)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索赔;

(2)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索赔;

(3)承包人或分包人与供货人之间的索赔;

(4)承包人或分包人与保险人之间的索赔。

(二)根据索赔目的和要求分类

(1)工期索赔,通常指承包人向住户或则发包人向承包人要求延长工期;

(2)费用索赔,即要求补偿经济损失,调整协议价钱。

(三)根据索赔风波的性质分类

(1)工程延后索赔,由于分包人未按协议要求提供施工条件,或则分包人指令工程暂停或不可抗力风波等诱因导致工期拖延的,承包人向分包人提出索赔;倘若因为承包人诱因引起工期拖延,分包人可以向承包人提出索赔;因为非发包人的诱因引起工期拖延,发包人可以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2)工程加速索赔,一般是因为分包人或工程师指令承包人推进施工进度,减短工期,导致承包人的人力、物力、财力的额外支出,承包人提出索赔;承包人指令发包人推动进度,发包人也可以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工程变更索赔,因为分包人或工程师指令降低或降低工程量或降低附加工程、修改设计、变更施工次序等,导致工期延长和费用降低,承包人对此向分包人提出索赔,发包人也可以对此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4)工程中止索赔,因为分包人毁约或发生了不可抗力风波等导致工程非正常中止,承包人和发包人因蒙受经济损失而提出索赔;若果因为承包人或则发包人的诱因引起工程非正常中止,或则协议未能继续履行,分包人可以对此提出索赔;

(5)不可预见的外部障碍或条件索赔,即施工期间在现场遇见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通

常不能预见的外界障碍或条件,比如地质条件与预计的(住户提供的资料)不同,出现未预见的岩石、淤泥或地下水等,造成承包人损失,这类风险一般应当由分包人承当,即承包人可以据此提出索赔;

(6)不可抗力风波导致的索赔,在新版FIDIC施工协议条件中,不可抗力一般是满足以下条件的特殊风波或情况:一方未能控制的、该方在签署协议前不能对之进行合理提防的、发生后该方不能合理避开或克服的、不主要归因于他方的。不可抗力风波发生造成承包人损失,一般应当由分包人承当,即承包人可以据此提出索赔;

(7)其他索赔,如货币贬值、汇率变化、物价变化、政策法令变化等缘由造成的索赔。

(四)承包商向住户的索赔

在建设工程实践中,比较多的是承包商向房东提出索赔。常见的建设工程施工索赔如下。

1.因协议文件引发的索赔

(1)有关协议文件的组成问题导致的索赔;

(2)关于协议文件有效性导致的索赔;

(3)因图纸或工程量表中的错误而导致的索赔。

2.有关工程施工的索赔

(1)地质条件变化导致的索赔;

(2)工程中人为障碍导致的索赔;

(3)增减工程量的索赔;

(4)各类额外的试验和检测费用的偿债;

(5)工程质量要求的变更导致的索赔;

(6)指定总包商毁约或延误导致的索赔;

(7)其他有关施工的索赔。

3.关于价款方面的索赔

(1)关于价钱调整方面的索赔;

(2)关于货币贬值和严重经济失调引起的索赔;

(3)拖延支付工程款的索赔。

4.关于工期的索赔

(1)关于延长工期的索赔;

(2)因为延误形成损失的索赔;

(3)赶工费用的索赔。

5.特殊风险和人力不可抗拒水灾的索赔

(1)特殊风险的索赔

特殊风险通常是指战争、敌对行动、入侵行为、核污染及冲击波破坏、叛乱、革命、暴动、军事叛乱或亲政、内战等。

(2)人力不可抗拒水灾的索赔

人力不可抗拒水灾主要是指自然水灾,由这类水灾导致的损失应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在许多协议中承包人以住户和承包人共同的名义承保工程一切险,这些索赔可同住户一起进行。

6.工程暂停、终止协议的索赔t

(1)施工过程中,工程师有权下令暂停全部或任何部分工程,只要这些暂停命令并非承包人毁约或其他意外风险导致的,承包人除了可以得到要求工期延长的权力,并且可以就其停工损失获得合理的额外费用补偿。

(2)中止协议和暂停工程的意义是不同的。有些是因为意外风险导致的损害非常严重因此中止协议,也有些是由“错误”引起的协议中止,比如住户觉得承包人不能履约而中止协议,甚至从工地驱逐该承包人。

7.财务费用补偿的索赔

财务费用的损失要求补偿,是指因各类诱因使承包人财务支出减小而引起的按揭月息等财务费用。

(五)住户向承包商索赔

在承包商未按协议要求施行工程时,不仅工程师可向承包商发出批评或警告,要求承

包商及时改正外,在许多情况下,工程师可以代表住户按照协议向承包商提出索赔。

1.索赔费用和收益

承包商未按协议要求施行工程,发生下述损害住户权益或毁约的情况时,住户可索赔费用和(或)收益:

(1)工程进度太慢,要求承包商赶工时,可索赔工程师的加班费;

(2)协议工期已到而工程尚未竣工,可索赔误期损害赔付费;

(3)质量不满足协议要求,如不依照工程师的指示拆除不合格工程和材料,不进行返工或不依照工程师的指示在缺陷责任期内修补缺陷,则住户可找另一家公司完成这种工作一建经济索赔条款变动最新变化,并向承包商索赔成本及收益;

(4)质量不满足协议要求,工程被拒绝接收,在承包商自费修补后,住户可索赔重新检验费;

(5)未按协议要求代办保险,住户可前去申领并交纳或索赔相应的费用;

(6)因为协议变更或其他诱因引起工程施工的性质、范围或进度计划等方面发生变化,承包商未按协议要求去及时代办保险,由此导致的损失或损害可向承包商索赔;

(7)未按协议要求采取合理举措,导致运输公路、桥梁等的破坏;

(8)未按协议条件要求,无故不向总包商付款;

(9)严重违反协议(如工程进度一拖再拖,质量常常不合格等),工程师一再警告而没有显著改进时,房主可没收履约议付。

2.索赔工期

FIDIC于1999年出版的新版协议条件《施工协议条件》(“新红皮书”)规定,当承包商的工程质量不能满足要求,即某项缺陷或损害使工程、区段或某项主要生产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时,房主有权延长工程或某一区段的缺陷通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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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反索赔的概念

反索赔就是指责、反击或则避免对方提出的索赔,不让对方索赔成功或则全部成功。通常觉得,索赔是单向的,住户和承包商都可以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任何一方也都可以对对方提出的索赔要求进行指责和还击,这些还击和指责就是反索赔。

在工程实践过程中,当协议一方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协议另一方对对方的索赔要求和索赔文件可能会有三种选择:

(1)全部认可对方的索赔,包括索赔之数额;

(2)全部否定对方的索赔;

(3)部份否定对方的索赔。

针对一方的索赔要求,反索赔的一方应以事实为根据,以协议为准绳,指责和拒绝对

方的不合理要求或索赔要求中的不合理部份。

四、索赔创立的条件

(一)构成施工项目索赔条件的风波

索赔风波,又称为干扰风波,是指这些使实际情况与协议规定不符合,最终导致工期和费用变化的各种风波。在工程施行过程中,要不断地跟踪、监督索赔风波,就可以不断地发觉索赔机会。一般,承包商可以提起索赔的风波有:

(1)分包人违背协议给承包人导致时间、费用的损失;

(2)因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工程变更,以及承包人提出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变更)引起的时间、费用损失;

(3)因为监理工程师对协议文件的歧义解释、技术资料不准确,或因为不可抗力造成施工条件的改变,导致了时间、费用的降低;

(4)分包人提出提早完成项目或减短工期而导致承包人的费用降低;

(5)分包人延误支付时限导致承包人的损失;

(6)对协议规定以外的项目进行检验,且检验合格,或非承包人的诱因引起项目缺陷

的修补所发生的损失或费用;

(7)非承包人的诱因引起工程暂时停工;

(8)物价暴涨,法规变化及其他。

(二)索赔创立的前提条件

索赔的创立,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前提条件:

(1)与协议对照,风波已引起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开支,或直接工期损失;

(2)导致费用降低或工期损失的缘由,按协议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3)承包人按协议规定的程序和时间递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五、索赔的根据

总而言,索赔的根据主要是三个方面:

(1)协议文件;

(2)法律、法规;

(3)工程建设惯例。

针对具体的索赔要求(工期或费用),索赔的具体根据也不相同,比如,有关工期的索赔就要根据有关的进度计划、变更指令等。

(一)协议文件

协议文件是索赔的最主要根据,包括:

(1)协议合同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协议专用条款;

(5)协议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协议履行中,分包人与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接洽、变更等书面合同或文件应视为协议文件的组成部份。

在《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示范文本)》(GF-2013-0201)的第19条列出了分包人可以向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根据条款(19.3),也列出了承包人在什么条件下可以向分包人提出索赔(19.1);《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发包协议(示范文本)》(GF-2003-0213)中列出了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索赔的众多根据条款。

(二)签订协议所根据的法律法规

1.适用法律和法规

建设工程协议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须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

六、索赔证据

(一)索赔证据的含意

索赔证据是当事人拿来支持其索赔创立或和索赔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索赔证据作为索赔文件的组成部份,在很大程度上关系到索赔的成功与否。证据不全、不足或没有证据,索赔是很难获得成功的。

在工程项目施行过程中,会形成大量的工程信息和资料,这种信息和资料是举办索赔的重要证据。因而,在施工过程中应当自始至终做好资料积累工作,完善健全的资料记录和科学管理制度,认真系统地积累和管理协议、质量、进度以及财务收支等方面的资料。

(二)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材料

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材料有以下七种。

(1)书证。是指以其文字或数字记载的内容起证明作用的书面文书和其他载体。如协议文本、财务帐目、欠据、收据、往来信件以及确定有关权力的裁定书、法律文件等a

(2)物证。是指以其存在、存放的地点外部特点及物质特点来证明案件事实真相的证据。如购销过程中封存的样品,被毁坏的机械、设备,有质量问题的产品等。

(3)证人证词。是指晓得、了解事实真相的人所提供的口供,或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4)视听材料。是指才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音像资料,如录音带、录像带等。

(5)被告人供认和有关当事人陈述。它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司法机关所作的承认犯罪并交待犯罪事实的陈述或证实犯罪或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反驳、申诉。受害人、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6)鉴别推论。是指专业人员就案件有关情况向司法机关提供的专门性的书面鉴别意见,如损伤鉴别、痕迹鉴别、质量责任鉴别等。

(7)勘验、检验口供。是指司法人员或行政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物品、人身

等进行勘测、试验、实验或检测的文字记载。这项证据也具有专门性。

(三)常见的工程索赔证据

常见的工程索赔证据有以下多种类型:

(1)各类协议文件,包括施工协议合同书及其附件、中标通知书、投标书、标准和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则预算书、有关技术资料和要求、施工过程中的补充合同等;

(2)工程各类往来信函、通知、答复等;

(3)各类会晤纪要;

(4)经过分包人或则工程师批准的承包人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现场施行情况记录;

(5)工程各项大会纪要;

(6)气象报告和资料,如有关湿度、风力、雨雪的资料;

(7)施工现场记录,包括有关设计交底、设计变更、施工变更指令,工程材料和机械设备的采购、验收与使用等方面的账簿及材料供应清单、合格证书,工程现场水、电、道路等开通、封闭的记录,停电、停电等各类干扰风波的时间和影响记录等;

(8)工程有关照片和录象等;

(9)施工日记、备忘录等;

(10)分包人或则工程师签认的护照;

(11)分包人或则工程师发布的各类书面指令和确认书,以及承包人的要求、请求、通知书等;

(12)工程中的各类检测初验报告和各类技术鉴别报告;

(13)工地的交接记录(应标明交接日期,场地平整情况,水、电、路情况等),图纸和各类资料交接记录;

(14)建筑材料和设备的采购、订货、运输、进场、使用方面的记录、凭证和报表等;

(15)市场行情资料,包括市场价钱、官方的物价指数、工资指数、中央建行的外汇百分比等公布材料;

(16)投标前分包人提供的参考资料和现场资料;

(17)工程结算资料、财务报告、财务账簿等;

(18)各类会计核算资料;

(19)国家法律、法令、政策文件。

(四)索赔证据的基本要求

索赔证据应当具有:

(1)真实性;

(2)及时性;

(3)全面性;

(4)关联性;

(5)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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