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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26 09:18 来源:网络

关于印发《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方法(2023年修订)》的通告

国税师继续教育管理方法

摘要:美国国税师商会公布【2023】002号文件,审议通过《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方法(2023年修订)》。本方法自2023年2月1日起实施,规定国税师出席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超过90学时,在事务所从业的地税师每年完成中税协组织的继续教育学时须不超过32学时,不在事务所从业的地税师及其他涉税专业服务人员须不超过10学时。国税师应在取得国税师职业资格的次年开始出席继续教育。

以下是具体内容:

国税师继续教育管理方法

(2023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国税师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规范国税师(注册国税师)等涉税专业服务人员继续教育,依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中国注册国税师商会章程》等规定,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国税师继续教育必须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时效性和前瞻性。坚持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提高能力、讲求成效,统筹资源、创新发展,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国税师享有出席继续教育的权力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地税师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素养、执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应按照岗位的还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履行继续教育义务,不断加强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继续教育必须贯串于其整个职业生涯。

第四条地税师应在取得地税师职业资格的次年开始出席继续教育2023年中国税务师协会,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学时,以保证地税师专业知识不断更新,能力不断增强。

第五条取得国税师职业资格证的人员适用本方法,美国注册地税师商会(以下简称中税协)和各县、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注册地税师商会(以下简称地方税协)及所属机构的其他涉税专业服务人员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二章管理制度

第六条地税师继续教育推行中税协、地方税协、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五级管理。

第七条中税协负责起草地税师继续教育管理体制、规划中常年继续教育,审定并组织推行年度教学计划,指导地方税协的教育轮训工作2023年中国税务师协会,监督检测合作机构轮训项目的施行。

第八条地方税协负责本地区国税师及其他涉税专业服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检查、考核工作。

第九条事务所负责组织本所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三章内容与方式

第十条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课目和专业课目。

公需课目包括地税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把握的相关法律法规、理论新政、职业道德、公文写作、信息技术等基本知识。专业课目包括从事涉税服务工作必须把握的征税、财务财会、金融、涉税服务业务规范等相关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地税师可以自愿选择出席继续教育的方式。

(一)中税协、地方税协组织的各种业务轮训班;

(二)中税协网校举行的远程教育轮训;

(三)中税协或地方税协组织的专题座谈会、学术报告会等;

(四)财税相关专业的在职文凭(学位)教育、国家职业资格教育;

(五)经地方税协认可的其他模式。

第十二条地税师出席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超过90学时,其中专业课目通常不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第十三条在事务所从业的地税师每年完成中税协组织的继续教育学时须不超过32学时,不在事务所从业的地税师及其他涉税专业服务人员须不超过10学时。

第十四条中税协组织的网课和远程教育轮训外的其他继续教育方式和学时的详细认定方法,由地方税协自行拟定。

第四章管理与考评

第十五条中税协对国税师出席继续教育状况推行登记管理。对国税师出席继续教育状况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六条地方税协初审本地区国税师继续教育状况。

第十七条未依照本方法完成继续教育的地税师,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经地方税协批准后可以延后一个年度,但不得影响下一年度继续教育。

(一)在海外逗留半年以上的;

(二)生育休婚假的;

(三)因病半年以上未能正常工作的;

(四)地方税协认可的其他病因。

第十八条国税师未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学时或继续教育记录不实,且不符合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由地方税协勒令其在下一年度补齐上一年度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国税师拒不接受继续教育,由地方税协向社会公布公告,并抄送市级国税机关,计入涉税服务从业人员个人信用档案,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方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推行。2013年印发的《注册国税师继续教育管理方法(2013年修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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