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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实 发布时间:2023-07-05 19:14 来源:网络

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评管理施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评工作,依照《建设安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细则》和《关于印发的通告》(建质〔2004〕59号),特制订本施行规程。

第二条凡注册地在本市的施工单位(含中央施工企业),其一类人员安全生产考评工作适用本施行规程。

本施行条例所称三类人员及其范围安全员证报考条件,根据《关于印发的通告》(建质〔2004〕59号)执行。

第三条深圳市建设执委会负责全市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评工作,详细组织工作委托广州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以下简称"注册中心")完成。

第二章考试、考核

第四条市计委每年八月在上海建设网上发布有关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计划,每月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知识考试。

市计委编制并发布考试大纲,并结合实际状况及时更新、补充有关内容。

第五条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不缴纳任何花销。

市教委不组织任何强制性考前轮训,凡符合安全生产知识考试条件的人员均可报考出席考试。

第六条三类人员申请安全生产知识考试,须具有以下条件:

(一)职业道德良好,身体健康,年纪不少于60周岁(法定代表人除外)。

(二)建筑施工企业的在职人员。

(三)文凭和职称:

1、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为本科以上文凭,具备高级以上职称(法定代表人除外);

2、项目负责人应为本科(含中学、中技、职高)以上文凭,具备高级及以上职称;

3、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为本科(含中学、中技、职高)以上文凭,或具备两年以上安全管理工作经历;

(四)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轮训考评合格;

(五)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位任职。

第七条三类人员申请安全生产考评时,须递交下述材料:

(一)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评申请表一份;

(二)身分证打印件一份,最近一寸黑白两寸相片3张,有文凭要求的,还需递交文凭证书打印件一份;

(三)企业负责人须有加盖单位私章的任职文件打印件一份;

(四)项目负责人须有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打印件一份,大型安装工程项目施工负责人递交符合任职条件的证明文件;

(五)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第八条注册中心负责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评的受理、审核工作,符合规定且各项资料齐备的,报市教委决定,市教委决定后,公告合格人员名单并由注册中心制发建设部统一印制的《安全生产考评合格证书》。

第九条《安全生产考评合格证书》续期工作根据《关于召开续期工作的通告》(京建科教〔2007〕362号)规定执行。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考评合格证书》人员,方可从事相关岗位的工作。

按照市计委《关于逐步强化建筑劳务发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通告》(京建施〔2006〕867号)要求,建筑劳务发包企业每50人起码搭载1名专职安全员,在京施工的外省份劳务发包企业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安全生产考评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施工企业应强化对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轮训工作,按规定每年起码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轮训,并将教育轮训状况计入个人工作档案。

第十一条三类人员同时担任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两个及两个以上岗位的,应当取得另一岗位的《安全生产考评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发生下述情形之一的,三类人员所在单位必须在一个月内到注册中心代办变更手续:

(一)三类人员姓名变更的;

(二)三类人员所在单位名称变更的;

(三)三类人员变更工作单位的。

每位年末,注册中心将三类人员的变更信息状况汇总后报市教委施工安全处和建筑业管理处,由施工安全处和建筑业管理处依据人员信息变更状况不定期组织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企业资质的核实。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考评合格证书》遗失后,必须在公开的媒体上发表丢失申明并及时到注册中心代办证书办理手续。

第十四条三类人员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符合《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方法》规定处理条件的,市教委依法收回其《安全生产考评合格证书》,6个月后方可再次申结婚书。

第十五条三类人员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造成施工现场发生通常车祸的安全员证报考条件,市教委扣押有关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评合格证书》6个月,6个月后再次考评合格后方可上岗;发生较大及以上车祸的,收回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考评合格证书》,3年内不予安全生产考评,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民法有关规定由有关机关追究民事责任。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考评合格证书》有效期期满未沿袭的,市教委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考评合格证书》。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施行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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