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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公房承租 发布时间:2010-10-30 20:32 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公房承租

第一考试网整理了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公房承租

父母一直居住公房,当父母去世后,子女是否有继承权?我们一起来看看这则案例。

[案情]

王艳玲的父亲在1993年房管部门给安置了一套两居室的公房,承租人是王艳玲的父亲王大爷,王艳玲一直与父亲共同生活,户口也与父亲在一起。2007年8月王大爷突发重病,王艳玲的弟弟王斌(化名)与其商量,要求回家照顾父亲,经王艳玲同意后王斌一家就搬到了父亲家居住,同时王艳玲在单位附近就租了一套房子临时居住,与其弟弟一起担任起了照顾父亲的任务。2009年2月王大爷去世了,王艳玲要求搬回公房居住,王斌认为公房是父亲的遗产,自己有权继承,不肯腾退房屋。

丰台街道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房屋。但这里的“房屋”,是指所有权归死者所有的“私房”,包括产权房和以标准价购买并已办理产权证的公房(俗称房改房)。公有住房不属于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其中涉及的公有住房承租居住的权利,不同于完整的财产权利,公民仅有该房屋的居住权但没有处分权,故公有住房的承租权是不可以继承的。《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及北京市房屋相关规定,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但前提条件是共同居住人在该出租房屋处必须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且共同居住2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居住人符合该前提条件的,共同居住人之间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需要通过调解、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待确定承租人后,再申请变更,重新签订租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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