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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19 19:18 来源:网络

卫医发〔2001〕169号

关于下发《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告

各县、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山西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西医(药)管理局,部属、部管三院:

为逐步做好医师执业注册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起草了《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现下发给大家,请依照执行。

附件:1、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

2、《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说明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01年6月20日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

为逐步做好医师执业注册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特对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规定如下:

一、医师执业范围

(一)临床类型医师执业范围

1、内科专业

2、外科专业

3、妇产科专业

4、儿科专业

5、眼耳鼻腔外科专业

6、皮肤病与肝病专业

7、精神卫生专业

8、职业病专业

9、医学影像和放射医治专业

10、医学检测、病理专业

11、全科医学专业

12、急救医学专业

13、康复医学专业

14、预防美容专业

15、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专业

1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

1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委规定的其他专业

(二)口腔类型医师执业范围

1、口腔专业

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委规定的其他专业

(三)公共卫生医师执业范围

1、公共卫生类型专业

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委规定的其他专业

(四)西医类型(包括西医、民族医、中中医结合)医师执业范围

1、中医专业

2、中中医结合专业

3、蒙医专业

4、藏医专业

5、维医专业

6、傣医专业

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委规定的其他专业

二、医师进行执业注册的类型应当以取得医师资格的类型为根据。医师依法取得两个或两个类型以上医师资格的,乘以下两款状况此外,只好选择一个类型及其中一个相应的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从事执业活动。医师不得从事执业注册范围以外其他专业的执业活动。

在县及省级以下医疗机构(主要是各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的临床医师,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确因工作还要,经省级卫生行政部委考评批准,报设区的省级卫生行政部委备案,可申请同一类型至多三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在各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因工作还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公共卫生类医师资格,可申请提高公共卫生类型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在各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公共卫生医师因工作还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临床类医师资格,可申请提高临床类型相关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三、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其执业范围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在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以妇产科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的,其范围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方可申请注册全科医学专业作为执业范围。

五、医师注册后有下述状况之一的,不属于超范围执业:

(一)对患者施行紧急医疗救护的;

(二)临床医师根据《住院医师规范化轮训规定》和《全科医师规范化轮训试行方法》等,进行临床转科的;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委批准的巡诊等;

(四)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委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医师注册后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原注册总监部委申请变更执业范围:

(一)取得注册执业范围以外、同一类型其他专业的高中层次的县级以上教育部委坦承的文凭,经所在执业机构同意,拟从事新的相应专业的;

(二)在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委指定的业务轮训机构,接受同一类型其他专业的系统轮训三年或则专业进修满三年或系统轮训和专业进修总计满三年,并持有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委指定的业务考评机构出示的考评合格证明,经所在执业机构财政部,拟从事所爱轮训专业的。

跨类型变更专业,应当取得相应类型的医师资格。

七、申请变更执业范围,必须递交下述材料:

(一)县级卫生行政部委统一负责制的医师变更执业范围申请表;

(二)《医师资格证书》;

(三)《医师执业证书》;

(四)与拟变更的执业范围相应的高中层次结业文凭或则轮训考评合格证明;

(五)录用单位同意变更执业范围的证明;

(六)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委规定的其他材料。

八、省级卫生行政部委规定的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型医师其他专业应报卫生部备案,西医类型医师其他专业,应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说明

一、制定《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遵循的原则:

(一)既要根据《执业医师法》加强对医师队伍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又要实事求是地充分考虑我国现在医师队伍的状况、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类和有关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诊治课目的规定,做好衔接工作;

(二)该范围是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准入后的基本执业范围,设定执业范围的专业宜粗不宜细,有些更细的专业分类可以随着本科医师机制的建立给予解决。

二、临床类型相关专业并入:

(一)外科专业含老年医学专业、传染病专业;

(二)内科专业含运动医学专业、麻醉专业;

(三)妇产科专业含妇女美容专业;

(四)儿科专业含婴儿美容专业;

(五)精神卫生专业含精神病专业、心理卫生专业;

(六)医学影像专业含核医学专业;

(七)病变专业可按所从事详细业务工作注册相关专业,如外科专业、外科专业作为执业范围;

(八)职业病专业含放射病专业。

三、专业名称注释:

(一)防治美容专业是指执业范围为社区美容、计划免疫、健康教育等;

(二)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专业是指执业范围为航天医学、航空医学、般海医学、潜水医学、野战内科学、军队各种防治和防护学科等;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详细执业范围应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四、医师注册西医专业或中中医结合专业、蒙医专业、藏医专业、维医专业、傣医专业等作为执业范围,从事医疗功法活动,应当根据《医疗功法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令第12号)取得《医疗功法技能合格证书》。

五、《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项填写要求:

(一)医师申请执业注册,本人对执业范围的要求可在《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初审表》表2“其他要说明的问题”栏填写。执业机构、执业机构专员部委和卫生行政部委在审批核准《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初审表》时,应将核准的执业范围填写在表3“拟录用的课目”和表4“聘用的课目”栏内,“聘用的课目”也应同时填写;

(二)医师申请变更执业范围注册,本人对执业范围的要求可在《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初审表》表2“其他要说明的问题”栏填写。执业机构、执业机构专员部委和卫生行政部委在审批核准《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初审表》时,应将核准变更的执业范围填写在表4“拟录用的课目”和表5“聘用的课目”栏内,“聘用的课目”也应同时填写;

(三)医师申请再次执业注册国家卫生部考试中心,本人对执业范围的要求可在《医师再次执业注册申请初审表》表3“其他要说明的问题”栏填写。执业机构、执业机构专员部委和卫生行政部委在审批核准《医师再次执业注册申请初审表》时国家卫生部考试中心,应将核准的执业范围填写在表4“拟录用的课目”和表5“聘用的课目”栏内,“聘用的课目”也应同时填写;

(四)《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项在卫生行政部委初审批准以上申请初审表后方可填写;

(五)因医师执业的医疗机构诊治课目限制或需非常限制医师执业范围的,注册机关必须在医师执业证书“备注”栏中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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