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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考点分析:地区管辖 发布时间:2010-10-11 20:31 来源:互联网

2010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考点分析:地区管辖

第一考试网整理了2010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考点分析:地区管辖

地区管辖

1、初步原则:

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注意对“犯罪地”的理解。

2、递进原则:

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尚未开庭审判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注意“主要犯罪地”的理解。包括案件涉及多个地点时对该犯罪的成立起主要作用的行为地,也包括一人犯数罪时,主要罪行的实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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