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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有关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 发布时间:2023-03-20 20:24 来源:网络

注释:

为逐步支持灾情防范,帮助企业纾困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新政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国税总署关于支持个体公商户开工复业增值税新政的公告》(财政部?国税总署公告今年第13号)规定的税赋降价新政,执行年限延长至今年12月31日。其中2023疫情免税政策,自今年4月1日至今年12月31日,湖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产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产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缴纳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缴纳增值税。

二、《财政部?地税总署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传染的肝炎灾情防治有关个人所得税新政的公告》(财政部?地税总署公告今年第10号)、《财政部?地税总署关于影片等行业税金支持新政的公告》(财政部?地税总署公告今年第25号)规定的税金降价新政凡早已到期的2023疫情免税政策,执行年限延长至今年12月31日。

三、《财政部?地税总署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传染的肝炎灾情防治有关税收新政的公告》(财政部?地税总署公告今年第8号)、《财政部?地税总署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传染的肝炎灾情防治有关捐款征税新政的公告》(财政部?地税总署公告今年第9号)规定的税赋降价新政凡早已到期的,执行年限延长至今年3月31日。

四、今年1月1日至本公告公布之昨日,已征的根据本公告规定应予免收的税金,可抵减纳税人或交费人之后应缴交的税金或给予收取。

特此公告。

财政部?地税总署

今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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