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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基础》备考之经济法概论(十六) 发布时间:2010-05-17 09:07 来源:未知

(二)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注意: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2、两审终审制度。
  我国法院分为四级:最高法院、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三)诉讼管辖
  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围,来确定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等。
  (1)一般地域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九种属于特殊地域管辖的诉讼:
  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④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⑤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的管辖。专属管辖的案件主要有三类:
  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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