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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司法考试_商法_企业破产法 发布时间:2010-07-06 21:48 来源:互联网

2010司法考试_商法_企业破产法

 

企业破产法

破产程序简介:

1、两个主阶段:债权申报和清算;

2、两个选择性程序发生在第一个阶段:和解(只能债务人提出来)与重整(1可以由债务人、债权人和债权人十分之一的出资人提出重整。2重整期间限制四大权力:别除权、取回权、分红权和董监高的股权转让权。)

一、破产程序中的实体权利

(一)破产抵销权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二)别除权

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可以优先就担保物受偿。

(三)取回权

破产的取回权的一点特殊限制规定:卖方发运的在途货物可以取回,但是,买方清偿全部货款的,可以限制取回权。

二、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首先,破产费用主要包括: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其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总结:共益债务应当注意发生时间:

最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偿付遵循以下原则: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总结: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二者的清偿顺序——外部按先后,内部按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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