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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司法考试_商法_经济法_产品质量法 发布时间:2010-07-06 21:40 来源:互联网

2010司法考试_商法_经济法_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

瑕疵

缺陷

不具备用途,但是无结果。

有危害结果

违约

侵权(竞合违约)

买方告销售商,单告单;

受害人告六连带,多告多;

1年时效;

2年时效,最长10年。

 

可附带精神损害赔偿。

 

一、产品责任--专指缺陷侵权责任

①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总结:免责并不意味着不作为连带被告承担责任,而是先对受害人承担责任后,内部追偿其他连带责任主体。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总结:不合格产品一般有废品处理机构处理,如果后者投入流通领域,生产者免责。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总结:发生在流通环节。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总结:不能以现在的技术水平来衡量以前的产品合格与否。

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过错推定)

③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生产者与销售者连带责任)。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④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⑤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锅炉是终身保修)

⑥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二、产品的瑕疵担保责任--专指合同责任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默示担保义务)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明示担保义务)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明示担保义务)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注意:瑕疵担保责任的诉讼时效适用民法通则,为一年(出售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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