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辅导

名师推荐

试听名师的课 查看所有名师

2010司法考试_商法_经济法_银行业法 发布时间:2010-07-06 21:39 来源:互联网

2010司法考试_商法_经济法_银行业法

 

银行业法

一、商业银行的管理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制度

(一)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债务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向股东提供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已缴股金的100%,以及中央银行对资产负债方面的其他规定。

(二)商业银行的资产风险管理

有关贷款的特别规定。对银行关系人的贷款限制,即不得对银行高级职员及其亲友以及银行投资的金融机构发放信用贷款,不得对银行高级职员及其亲友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发放信用贷款。

关系人的范围:

①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②前项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2年内予以处分。

总结:高风险资产必须及时变现。

禁止商业银行投资的风险项目。

1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

2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

3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第一考试网友情提示:如果您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第一考试网考试辅导频道或添加qq:,第一考试网以“为考友服务”为宗旨,秉承“快乐学习,轻松考试!”的理念,旨在为广大考友打造一个良好、温馨的学习与交流平台,欢迎持续关注。以上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2010司法考试_商法_经济法_银行业法》相关信息。

编辑推荐

2021年司法考试辅导书选择的九种方法

2011考试辅导:拘禁·绑架·结果加重犯·转

刑法分则讲义:规定与法律拟制 故意犯罪与

司法辅导:反不正当竞争法考点(1)

民法总论:高度危险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