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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民办助学高等教育机构设置标准:
第一条 民办助学高等教育机构应设立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以工作规程形式确定决策人员组成、任期、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决策机构应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应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二条 设置民办助学高等教育机构,须配备专职校长,且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遵循教育规律,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具有5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四)校长人选的年龄应在65周岁以下,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身体会计岗位资格证书。
第五条 设置民办助学高等教育机构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开设专业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教师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任课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等学校教师任职资格;
(二)专职教师应在20人以上;
(三)专职教师中,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教师人数应不少于本校专职教师总数的30%;
(四)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教师2人。
第六条 设置的专业一般应在3个以上,有基本的办学规模。3年后,在校学生规模应达到800人以上,其中全日制学生规模应不少于500人。
第七条 设置民办助学高等教育机构须拥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8000平方米,一般应包括教室、图书室、实验室、行政用房和其它用房,其中文法财经类每生不低于8平方米,理工农医类每生不低于10平方米。
设置民办助学高等教育机构,须具有自有、独立校园和供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