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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工商局网: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立企业信息公示联络员备案制度的通知:
各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确保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所公示的信息是企业真实情况和真实意愿的表达,防止企业信息被非授权人故意误报或恶意篡改,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相关要求,省局决定建立企业信息公示联络员备案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络员的产生
(一)企业信息公示联络员是指由企业授权为其办理报送、公示年度报告和其他企业信息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企业应当将其指定或委托的联络员的身份、联系方式等资料以书面方式提交企业的登记机关予以备案确认。
(三)完成联络员备案的企业,凭备案的联络员身份信息、手机号码和收到的密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公示年度报告和其他信息。
(四)企业对已经备案的企业联络员的报送、公示信息行为负责,对已经备案企业联络员的个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承担因报送、公示信息错误,备案信息错误造成的后果。
二、联络员备案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名称及注册号;
(二)联络员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
(三)委托公示起止时间;
(四)委托事项。
三、联络员的备案流程
(一)企业应当登陆云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企业年度报告系统”窗口在线填写《企业信息公示联络员备案表》,填写完成后进行提交并打印,将打印出来的备案表交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二)企业到登记机关提交《企业信息公示联络员备案表》,经登记机关与系统录入内容核对无误的,当场予以备案,并在企业年度报告系统内确认备案完成。
(三)企业联络员通过备案的手机号码接收密码登陆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机关报送、公示年度报告和其他信息。
四、联络员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一)《企业信息公示联络员备案表》;
(二)指定委托代理人证明;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新设立登记的除外)。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完成企业联络员备案手续的,应当将企业提交的《企业联络员备案表》存入该企业登记档案,长期保管。
(二)企业应当保持企业联络员的相对稳定。企业联络员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三) 2014年10月1日 以后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的各类企业,可以在办理开业、变更登记的同时办理企业联络员备案手续。
(四)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参照本通知执行。
(五)本办法自 2014年10月1日起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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