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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地税局:
发票领购需知:(一)领购资格
1.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2.从事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金融保险、文化体育、娱乐、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
3.经批准,从而具备领购资格。
(二)办理地点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管辖分局。
(三)附报资料
1、办理领购资格
A.经办人身份证明和相应证件、资料
B.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出示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C.办理报验登记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出示《税务登录(报验登记)表》。
2、日常领购发票
A.《电子发票领购簿》;
B.《发票领用情况报告表》;
C.已填开的发票存根联或开票电子数据
3、数量控制
1个月内,由各管理审批; 特殊情况用量超过1个月的必须报县级局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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