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符合《护士条例》和卫生部、人力资格社会保障部印发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部长令第7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二条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的,可以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三条申请人为在校应届毕业生的,应当持有所在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毕业证明,到学校所在地的考点报名。
具体要求:
(一)往届毕业生在人事档案所在地报名确认:
1.有工作单位的:单位盖章。
2.无工作单位的:
①档案在人事部门保管:档案所在人事部门(省或市人才交流中心)盖章。
②档案在毕业学校:可由学校盖章(限毕业后两年内)。
③档案在个人手中:带档案到其户籍所在地考点报名确认,考生个人签字,说明档案在个人手中,考点审核(限本省户籍考生)。
(二)2015年应届毕业生,由学校统一组织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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