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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跨省变更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4-03-04 22:32 来源: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招投标管理

 关于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跨省(专业部委)变更的暂行规定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的从业行为,加强对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中价协[2011]021号)《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造价员工作单位跨省(专业部委)变动的,造价员资格证书持证人应提出变更申请,由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招投标管理协会(以下简称“津价协)受理造价员资格证书的跨省(专业部委)变更事宜。

  第二条 造价员资格证书跨省(专业部委)变更分为转出本市变更和转入本市变更。

  第三条 造价员工作单位调离本市办理资格证书转出变更手续的,需登录 “造价员管理系统”(www.ceca.org.cn)中“跨省、部门变更申请”,提交本人变更申请,携带经原聘用单位、现聘用单位同意签章的变更申请表(附件一)和资格证书、从业印章办理调出手续。变更核准后,津价协收回原从业章。

  第四条 造价员工作单位由外省(专业部委)调入本市,办理造价员资格证书转入变更手续的,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转入造价员所持资格证书的专业与本市造价员专业(建筑、安装、市政)相符并已进行工作单位登记的;

  (二)如造价员转出地对造价员资格证书进行分级管理的,本市仅对转出地造价员的最高级别予以转入。

  (三)转入造价员必须持有本市企事业单位同意转入的相关证明。

  第五条 凡符合本暂行规定中第四条规定的造价员转入本市,需携带经原聘用单位、现聘用单位、原造价员管理机构同意签章的变更申请表,以及以下材料报送津价协,经审核通过,予以受理:

  (1)《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变更登记申请表》壹份;(附件一)

  (2)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前缴纳社会统筹养老保险的缴费凭证;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一张;

  (6)造价员资格证书原件;

  (7)如取证时间超过两年的还需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造价员转入本市办理转入变更手续的,如为应届毕业生取证的,除须提供上述第(1)、(3)、(4)、(5)、(6)项材料外,还须提供毕业证书原件。

  津价协受理转入变更的时间为每年二月份,凡符合本条规定者,均可在此时间范围内提交变更材料。

  第六条 变更材料经审核通过后,造价员应参加津价协组织的转入人员考试。

  转入考试科目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教材为:中价协组织编写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培训教材。

  每年的三月为造价员转入考试时间,造价员转入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转入本市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并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

  第七条 造价员资格证书跨省(专业部委)转出后,一年内不允许转回本市;造价员资格证书转入本市后,一年内不再受理第二次工作单位变更。

  第八条 造价员在计价活动中如有不良记录的,不予办理资格证书变更。

  第九条 本规定由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招投标管理协会负责解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津价协2010年印发的《关于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变更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一: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变更登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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